臺灣沒有外匯管制。
1987年七月,臺灣“政府”正式宣布取消自1949年以來長期實行的外匯管制並披露了有關細節,即任何人都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外匯。
允許公眾持有全部外匯收入,並可以使用這些外匯直接、自由地在海外房地產、證券和其它資本市場上進行投資。取消外匯管制將使臺灣有可能成為亞洲新的金融中心,是香港、東京金融中心潛在的競爭力量。臺灣已連續十壹年對外貿易順差,1986年貿易順差155億美元。
臺灣的經貿自由化始於壹九八O年代中期,除降低關稅管制、積極開放內部市場之外,更表現在解除外匯管制與開放對外投資等重大經貿決策之上。
擴展資料
外匯管制基本方式
壹: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準,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壹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準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壹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征利息所得稅。
中國知網——臺灣取消外匯管制的背景和目的
百度百科——外匯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