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討論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縣國有企業投資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蒼南縣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是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及其全資、控股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包括以下項目:
(壹)股權投資,包括設立子公司、對子公司增資、股權收購、股權置換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
(三)金融投資,包括證券投資、外匯投資和委托理財;
(4)其他投資。
第二章投資決策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和職責
第四條國有企業是各類投資活動的主體。集團公司負責管理本集團的投資活動,是本集團投資決策的直接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集團投資管理制度和程序並實施;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管理集團的具體投資活動;
(3)負責可行性研究、投資決策、風險控制、投資評估等工作。對集團層面的投資項目及下屬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
(四)向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提交投資備案和擬審計項目的報告;
(五)履行對下屬企業的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國有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符合國家和地方(含省、市、縣)經濟發展規劃、產業導向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縣級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企業發展規劃和主營業務發展需要;
(三)投資活動應當規範執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的資產管理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融資能力相適應;
(五)嚴格管理境外投資、金融投資、非主業投資和樓管辦,審慎開展與非國有企業的合作投資。
(六)新投資形成的全資、控股(含實際控制)企業層級連同集團公司層級總數原則上不超過3個;
第六條國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確以下內容:
(壹)董事會投資決策的管理制度、權限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投資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和管理職責;
(三)關聯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四)明確開展投資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資產負債率、投資收益率等內部管理控制指標;
(五)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的規定或制度;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的招標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制度和實施過程中的管理規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和後評價制度的制度建設和實施要求;
(八)投資風險管理機制,重點關註法律和金融風險。
重大投資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的防範措施和處理方案;
(九)其他需要說明或澄清的事項。
第七條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重大投資由董事會決定,企業是自身各種投資行為的責任主體,對所決定的投資事項負有直接責任。其具體投資活動必須履行以下決策程序和要求:
(壹)企業投資管理機構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初步投資計劃;
(二)按有關規定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時編制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三)企業總經理負責召集經營班子研究改進,正式提出投資方案;
(四)召開國有企業董事會會議,結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重大風險評估。
看到書,研究討論投資方案,做出決議;
(五)企業投資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投資金額、資金來源、構成,或投資合夥人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投資合夥人違約、投資風險因不可控因素急劇增加,或已經存在較大潛在損失,需要調整或終止投資計劃的,必須由企業董事會重新決定,並作出新的書面決議;
(六)企業董事會應定期聽取、分析和檢查所有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縣國資辦依法對國有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壹)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建立國有企業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備案和審計機制,引導企業認真執行;
(三)對國有企業整體投資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檢查、審計和後評價等動態監管,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責任追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的職責。
第三章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除縣政府直接決定的項目外,國有企業及其下屬企業按照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嚴格審查、醞釀和評估,經集團董事會正式會議討論並作出書面決定後,提交縣國資辦審核。未經審計的項目不得實施:
(壹)境外投資項目(包括設立辦事機構);
(二)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的投資項目;
(三)總投資654.38+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修建辦公樓、營業用房等建築物;
(五)財政投資項目;
(六)縣國資辦認為必要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十條
縣國資辦20日接到報告後
在工作日內審核投資項目。如遇項目論證、材料補充等特殊情況,審核期限可適當延長。縣國資辦認為比較復雜的,必要時報縣政府批準。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審計主要是審查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和企業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資管理制度和規則。
第十壹條除第九條所列事項外,國有企業的其他投資行為,在履行規定的論證程序並經集團董事會正式討論決定後,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申請投資項目審核或備案時,應向縣級SASAC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投資項目審計的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項目、投資依據、資金來源、合資夥伴相關情況、已履行的程序等。);或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決策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批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