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範圍第三條 下列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金融、保險企業,均執行成本條例和本實施細則。
壹、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分支行(含省級行);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三、其它銀行和保險企業。第四條 各類信托投資公司和金融、保險企業開辦的租賃公司,可以比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施行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執行。第五條 銀行、保險公司所屬全民所有制工商企業,如印鈔廠、造幣廠、印刷廠、造紙廠、金銀飾品公司等,分別執行《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國營商業,外貿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 農村和城市信用社等集體金融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由各專業銀行總行參照成本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
關於成本開支範圍第七條 金融企業的下列費用列入成本:
壹、按規定的利率支付給單位、個人和國外同業的存款利息;借用的信貸資金和銀行之間以及銀行內部資金往來,按規定支付的利息(包括貼息)。
二、按規定支付的委托其它單位(包括銀行)代辦存款或其它金融業務的手續費。
三、按固定資產折舊條例的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四、固定資產修理費。包括營業用房、辦公用房、汽車、電子設備及其它固定資產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修理費實行計劃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可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匯和黃金買賣損失。
六、按規定經批準可列入成本的出納短款和結算賠款。
七、在辦理金融業務過程中直接發生的業務費,包括:
1、業務印刷費、業務宣傳費、勞動保護用品費、業務人員旅差費、營業用房房租、營業用房水電費、營業用房取暖費、鈔幣運送費、郵電費、出納費、電子機具運轉費、律師費、訴訟費、咨詢費、業務用品費、車船燃料費等。
2、低值易耗品攤銷。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內,或單位價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家具用具。
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險櫃和下列物品不論單位價值大小,使用年限長短,均作為低值易耗品:點鈔機、鐵皮櫃、計算器、打捆機,以及經財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物品。
3、職工工資。包括業務部門實際支付給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計劃外用工以及個別企業用集體所有制招工指標招收人員的工資和各種工資性津貼。
4、職工福利費。按業務部門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獎金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後數額的11%提取。
5、工會經費。按業務部門職工工資總額扣除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後數額的2%提取。
6、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業務部門職工工資總額的1.5%範圍內掌握開支。
八、企業管理費,包括:
1、公雜費、差旅費、宣傳費、會議費、辦公用品費、外事費、水電費、車船燃料費、辦公用房取暖費、房租費、郵電費、印刷費等。
2、低值易耗品攤銷和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開支,參照本條第七款2至6項有關規定執行。
九、經財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它費用。第八條 保險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成本:
壹、按照規定向投保戶支付的賠款。
二、向代辦保險業務單位支付的手續費。
三、對存入的分保準備金所支付的利息。
四、提存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五、在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發生的業務費,包括:
1、印刷費、查勘費、訴訟費、律師費、郵電費、營業用房取暖費、營業用房房租、營業用房水電費、勞保用品費、業務人員旅差費、咨詢費、業務用品費、車船燃料費、電子機具運轉費,以及業務宣傳費、防災費等。
業務宣傳費、防火費在核定的比例內按實際支出列支。
2、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七款2至6項所列費用。
六、企業管理費,包括:
1、公雜費、差旅費、宣傳費、會議費、辦公用品費、辦公用房取暖費、房租、外事費、水電費、車船燃料費等、郵電費、印刷費等。
2、低值易耗品攤銷和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開支,參照第七條第七款2至6項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所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