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船沈物所有人自行打撈或者聘請打撈機構打撈其在中國沿海水域的沈船沈物,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外商是指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二)沿海水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內海、領海和其他管轄海域。
(三)沈船沈物,是指沈沒在中國沿海水域水面以下或者埋藏在海底泥面以下的各種船舶和物品,包括沈船沈物的主體及其設備、所載的全部貨物或者其他物品。
具有重要軍事價值的沈船和武器裝備以及被確認為文物的沈船沈物不在外方參與打撈的對象之列。
(四)打撈作業,是指根據* * *與打撈企業簽訂的打撈合同,對沈船沈物進行的各種施工活動,包括清掃、測量、實施打撈及相關活動。
(五)救助作業者,是指專門實施救助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四條中國政府保護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沈船沈物的中外各方的正當收入和其他合法權益。
參與救助的中外各方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五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沈船沈物的有關事宜。第六條外商可以下列方式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的沈船沈物:
(壹)與中國漁民簽訂打撈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打撈活動;
(二)與中國漁民成立打撈企業,開展打撈活動。第七條救助合同和救助企業合同必須有明確的救助對象。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發現的非合同標的物的其他沈船沈物,不得擅自打撈。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與外商談判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沈船沈物事宜,設立打撈項目,組織中國漁民依法與外商簽訂打撈合同或者打撈企業合同;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第九條外商與中國漁民簽訂救助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 *外商簽訂打撈合同後,應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並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條外商參與打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水域的沈船沈物,應當承擔打撈過程中的壹切費用和經濟風險。中國漁民負責與相關部門協調,辦理必要的手續,並在打撈作業過程中進行監護。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參與打撈沈船沈物,應當承擔掃測勘探階段的壹切費用和經濟風險。需要打撈的,中外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打撈。第十壹條。在同等條件下,外商應當優先向中方租用和使用履行救助合同所需的船舶、設備和服務。第十二條外國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的沈船沈物(以下簡稱打撈物),按下列方式辦理: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內海、領海捕獲的沈船沈物,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外商根據打撈合同或者打撈企業合同的規定,從打撈物或者其折價中獲得利潤;
中國漁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打撈企業合同的約定,從漁獲物或其折價中取得收入。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打撈出的沈船沈物,由參與打撈的中外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分成或者折價。
(3)在打撈中或打撈作業中發現文物時,應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對有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第十三條外商依法生產的漁獲物,可以由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際市場價格收購,或者由外商依法納稅並辦理海關手續後運往國外。
外商取得的外匯收入或其他收入,納稅後可依法匯往國外。第十四條打撈人在實施打撈作業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申請發布航行警告。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家海洋局和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打撈作業的起止時間和地理位置。
打撈作業者必須在港務監督批準的作業區域內進行打撈作業,並按港務監督的要求報告有關活動。打撈作業不得使用危害海洋資源、海洋環境、海底設施、海上軍事設施或者其他損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利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