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批準,繼1980、10之後,允許通過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外匯調劑,標誌著我國外匯調劑市場的雛形已經形成,隨後各大城市陸續開通外匯調劑業務。當時參與外匯調劑的單位僅限於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調整範圍為企事業單位和地方部門留成外匯;調整主要鼓勵飼料加工和紡織增產所需物資的進口,以及科技、文教、醫藥衛生、工農業生產急需的儀器設備的進口;調整價格以美元/人民幣(1美元相當於2.80人民幣)的內部結算價為基準,在10%的浮動範圍內,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1985年底先在深圳設立外匯調劑中心,然後在其他幾個經濟特區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