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日內,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加蓋借款企業公章的《境外機構外債簽約表(草案)》;借款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借款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借款企業最新驗資報告復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外債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如果合同是外文的,應附有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文,並加蓋債務人所在單位的印章。
根據1997年6月+14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務合同簽訂後,債務人應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是債務合同生效的必備法律文件之壹。債務人應按照1996頒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還本付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