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執收執罰職能的單位(以下稱“執收執罰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下同)和罰沒收入,屬於財政性資金,均應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即,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財政部門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支出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計劃統籌安排,從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中核撥給執收執罰單位使用。
第二章 帳戶的開設及資金的收繳
第三條 執收執罰單位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與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凡需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匯邀專用存款帳戶和支出專用存款帳戶的,須經財政部門批準,並持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和支出專用存款帳戶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項應符合國家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私自開設或多頭開設預算外資金收支帳戶。
第四條 執收執罰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帳戶,由本單位財務機構負責統壹開設和管理。
第五條 執收執罰單位應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經批準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的單位,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及時足額將收入匯繳專用存款帳戶中的資金(含利息)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 凡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上解下撥關系的,應實行上下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結算的管理辦法。
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同級執收執罰單位預算外資金有關專用存款帳戶開設的管理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的監繳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負責對中央駐本地區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監繳工作。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繳庫制度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強化財政監管職能。同時,要增強服務觀念,及時審核辦理有關帳戶開設、變更、撤銷及有關款項的撥付工作。
第三章 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執收執罰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票據的管理規定。執收執罰單位應憑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同時必須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監)制的票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據或其他非法票據。
執收執罰單位的財務機構統壹向財政部門購領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票據,並負責本單位此類票據的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有關收費、罰沒款票據的印(監)制、發放和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據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處罰與款項的管理
第十壹條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實行票款分離和罰繳分離的管理制度。
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管理制度。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罰款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即由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第十二條 執收執罰單位的其他罰沒財政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財務核算管理體制和收支預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執收執罰單位的財務應建立適應於統壹核算、統壹管理要求的內部財務會計核算體系和制度。不得脫離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主體和統壹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收支核算體系。
第十四條 執收執罰單位應將財政預算專項核撥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壹核算和管理。對不按規定納入單位財務統壹核算和管理的,財政部門應停止其資金核撥。
第十五條 執收執罰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要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原則和“零基預算”的要求,結合行政事業性收費上繳國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情況,統壹審核執收執罰單位年度經費預算,行政事業性收費優先用於滿足相關業務的必要支出。
執收執罰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單位財務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執收執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及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對財政核撥的資金切實加強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並在財務報表中如實反映。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收支兩條線”工作的管理,建立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執收執罰部門在“收支兩條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審計機關也要結合審計工作加強監督。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