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香港居民身份證件或澳門合法居留證件的個人(以下簡稱香港或澳門匯款人)經由清算行匯入且以匯款人為收款人的匯款,香港匯款人每個工作日從香港匯入的最高限額為80000元人民幣,澳門匯款人每個工作日從澳門匯入的最高限額為50000元人民幣。同時,該款項應當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2)內地銀行辦理儲蓄賬戶開戶手續或解付現鈔時,應核實匯款人本人的香港或澳門有效身份證件並登記號碼,香港或澳門有效身份證件註明的繁體字應與匯款憑證註明的簡體字相對應。
(3)如收款人與匯款人不是同壹客戶或聯名賬戶開戶人之壹,或者同壹匯款人同壹天從香港或澳門匯入的人民幣金額分別超過80000元或者50000元的,內地銀行會將相應的人民幣款項原路退回香港或澳門匯出行,不能為收款人辦理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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