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涉嫌經濟犯罪的,應該由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進行偵查,收集犯罪證據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二、《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三、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四、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五、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