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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收購民企的資產評估方法

壹、轉讓行為不需要國資委批準

這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經過國資委批準,但是各個國資委壹般都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例如國務院國資委有《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省級國資委有《?省屬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要求國有企業每年上報投資計劃,計劃內投資直接辦理,計劃外投資要上報對其出資的國資委批準,但是,即使是這種批準是國資委對其下屬企業的要求,對妳沒有約束力,如果違反了,接受懲罰的是國有企業,不是妳。

二、妳公司資產價值要接受評估

雖然轉讓行為不需要批準,但是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國有企業付出壹定資金拿到對等價值的資產,因此妳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法律依據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然後,按照那家國有企業所屬國資委的不同以及級別的不同(如是壹級企業、二級還是三級),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的集團或者國資委核準或備案。壹般來說,這種手續是純粹的流程性手續,不會被拒的,每個國資委具體規定不同,對方辦理就可以了,不用妳操心。但是妳需要知道的是,根據前述法規的第二十二條,最終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的90%。

三、針對妳的補充問題

這個是我們國家的立法技術問題。這個條文的全文是:“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交易價格不能讓國有資產折價超過百分之十。比如說妳的股權評估下來值90萬元,那國有企業不能付妳900萬元來買對吧,付多少合適呢,100萬元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政府機關的文件邏輯很差的,外匯局有壹個文件,有壹個條文縮句後變成了“股東向公司支付紅利的,應當向外匯局申請?”,股東怎麽會向公司支付紅利呢?完全反了,沒辦法。但是,因為有這樣壹個規定,要按照我說的比例,國資方的折價不能超過90%,以前問題還不大,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別到時候,萬壹出了糾紛,法院判決妳們交易無效,就不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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