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合法財產可以轉移到國外。
●個人財產向外轉移包括兩種:壹種是移民財產轉移;二是繼承財產的轉移。
●轉移須向移民原住所地或死者生前住所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壹次性申請,分步匯款”移民財產轉移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的,采取“壹次性申請,分步匯款”的方式。
●申請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萬元(含50萬元)的,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申請人包括:
從中國內地移居或者定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在取得移民身份前,可以申請將其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匯出境外。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申請將合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匯出境外。本辦法比照適用於向臺灣省轉讓個人財產。
轉賬20萬以上:
為防範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引發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壹定金額(折合20萬元)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壹次申請,逐級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級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調整個人財產轉移的限額和匯款頻率。
轉賬50萬以上: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壹向移民原居住地或被繼承人生前居住地的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據新華社北京165438+10月16為滿足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讓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範個人財產對外轉讓,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個人財產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於65438+2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讓將有章可循。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明確了移民財產和繼承財產購匯和轉讓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對於保護個人合法財產權、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所稱個人財產向外轉移包括兩種:壹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取得移民身份前,將在中國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並匯出境外,由從中國內地移居或者定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實施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讓,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合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匯出境外。本辦法比照適用於向臺灣省轉讓個人財產。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讓不屬於本辦法的範圍。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讓的財產應當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得與他人有糾紛;外匯局不受理司法、監管部門依法限制的財產對外轉讓申請,以及依法不能轉讓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尚未解決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讓申請。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壹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者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可以自己處理,也可以讓別人處理。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暫行辦法》還規定,移民財產轉移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采取“壹次性申請、分步匯出”的方式,即申請人必須壹次性申請將全部財產轉移出境,並在兩年內將全部財產分步匯出。從同壹被繼承人處繼承的全部財產,只需壹次性申請,可以壹次或分次匯出。但是,同壹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當分別申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