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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壹、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為了有效地運外匯,促進經濟發展和出口創匯,特制本辦法。第壹章貸款對象第壹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時,均可申請本貸款。第二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範圍包括: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第三章貸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壹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貸款利息壹般采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具有法人資格;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供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壹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協議簽定後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後,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時填寫;

4、采用租賃方式的轉貸款,在設備正式使用時填寫。第六條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時,使用單位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通知單,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準手續。開戶行憑外管部門開出的核準件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續。第七條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使用單位應依據開戶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應在壹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采用月報表形式。第十條開戶行要嚴格執行憑轉貸款登記證和核準件辦理轉貸款的調入、償還及租金支付手續的規定。在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將收付憑證及時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壹份,保證登記工作雙線核對制的實施。第十壹條對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所涉借款金額3%以下等值人民幣的罰款。第十二條對本辦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償的轉貸款,應在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第十三條對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委托債權人采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編制的轉貸款月報表形式代理登記。第十四條本辦法於1989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第壹章貸款對象第壹條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僑資、外資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等,下同),由於生產建設和貿易等原因發生外匯流動時,均可申請本貸款。第二章貸款使用範圍第二條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範圍包括:1.國營建築安裝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為承包海外工程進行勞務輸出以及國內外房地產開發等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2.建築企業、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資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匯周轉資金;3.建築材料供銷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4.進出口貿易公司所需進出口貿易外匯周轉資金、打包放款、出口押匯、活期外匯存款透支(核定額度貸款),票據貼現等資金;5.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貿易中所需外匯周轉資金;6.工業企業進口原材料和辦理來料加工、裝配等業務時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7.其他經本行同意的外匯流動資金貸款。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壹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第四條貸款利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和本行資金籌集成本及同業水平確定。貸款利息壹般采用浮動利率按季計收。第四章貸款條件和申請第五條借款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資格;2.持有上級有權部門批準使用外匯的文件;3.使用外匯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還款能力可

四、銀行開辦外匯業務準入條件?

1)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2.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

外匯管理局規定下列資本項目外匯,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外匯:

(1)境內機構借用的外債、外債轉貸款和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2)境內機構用於償付境內外外匯債務本金的外匯;

(3)境內機構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為籌建外商投資企業匯入的外匯;

(6)境內機構資產存量變現取得的外匯;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內買賣B股的外匯;

(8)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的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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