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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政策性銀行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策性銀行的財務管理,規範其財務行為,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政策性銀行應認真貫徹國家經濟和產業政策,支持相關產業發展,堅持自主經營、保本經營,實行企業化經營,註重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實行“計劃管理、分級核算、自負盈虧、利率補貼、保本經營”的財務管理體制。政策性銀行應遵循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第三條政策性銀行的財務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制。各級行長應高度重視本行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會計制度和機構,充實財務成員。政策性銀行的財務收支和費用管理應相對集中,實行集體討論和“壹筆審批”制度。第四條政策性銀行應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濟核算,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經濟效益,並接受財政部和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管理和監督。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第二章資本和資金籌集第六條政策性銀行的註冊資本總額由國務院確定或調整,由國家財政全額持有。第七條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應分別通過以下渠道解決:

壹是中央財政逐年撥款;

二、根據國家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將實際上繳部分稅收返還充實資本金;

三、經財政部批準從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轉增;

4.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增加的其他資本。

國務院規定,政策性銀行外匯資本金實行劃撥,相應的人民幣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政策性銀行按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購匯手續。第八條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行,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分配給各分行的營運資金之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總額的60%。第九條政策性銀行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籌集資金。第三章資金運用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必須在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運用資金,開展業務。政策性銀行要建立健全貸款發放、項目管理和監督的內控制度,認真做好貸款項目條件評估和財務評價工作,加強各類貸款的跟蹤監督管理,做好貸前調查、貸中檢查和貸後檢查,落實抵押擔保措施,確保政策性信貸資金安全,按期收回貸款本息,努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不良資產比例。對挪用的政策性信貸資金,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加罰息政策,並努力催收。第十壹條經國家批準從事擔保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可自主決定開展擔保業務,但單筆負債超過250萬美元或200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須報財政部批準。第十二條政策性銀行應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購建,期末固定資產凈值(包括在建工程和購買土地使用權形成的無形資產,下同)不得超過資本的30%。第四章財務計劃的申報和批準第十三條財政部對政策性銀行的財務實行計劃管理。政策性銀行應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政策性銀行監管的通知》(〔94〕蔡上字第622號,以下簡稱監管通知),認真編制年度財務計劃,履行申報審批程序。政策性銀行的年度理財計劃必須在6月65438+10月31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在3月底前給予批復。

財政部主要核定業務管理費率(或費用)、已實現利潤(或虧損)、利差補貼、固定資產購建資金、壞賬準備提取、壞賬核銷計劃等6項指標。第十四條財政部對政策性銀行業務管理費實行絕對額或費用率控制。實行絕對額控制方式的,由財政部核定政策性銀行業務管理費總額;實行管理費率控制方式的地方,財政部根據政策性銀行申報的財務計劃,核定其業務管理費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業務管理費費率計算公式如下:業務管理費費率=業務管理費/營業收入× 100%。

業務管理費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計算;營業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與中國人民銀行往來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匯兌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但不包括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和系統內交易利息收入。

政策性銀行在財政部核定的業務管理費或業務管理費費率指標額度內,單獨核定同級分支機構、總行和直屬機構的業務管理費或業務管理費費率方案,不得超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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