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於對外銷售的文物,要堅持“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只能零售,不能批發。第五條 凡設立不對外銷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購站,須經省、自治區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備案。
凡設立對外銷售的外賓門市部,應經省、自治區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請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準。
所有文物商業網點的設立,均由省、市、自治區文物商店向中國文物商店總店備案。第六條 文物商店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機構。為了嚴格管理制度,在業務上收購、保管和銷售三個部門必須分設。第七條 文物商店要樹立正確的經營思想作風,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貫徹增收節支的方針。第八條 文物商店不同於壹般商業,為使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得到保護和收購業務的正常開展,流動資金應采取適當方式予以保證。資金來源或報請當地財政、行政部門撥款,或由銷售利潤中扣除。第九條 在內部實行企業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職工的工資、福利、獎金、醫療等物質待遇,可參照當地企業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方案,經當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第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購部門是各地區統壹的文物收購部門。各級文物商店都應大力宣傳文物保護政策和積極開展文物收購工作。第十壹條 在文物收購工作中,要貫徹執行文物收購政策,端正經營思想,收購價格要做到按質論價、公平合理。第十二條 收購文物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收購人員參加。要嚴格文物收購手續和制度,對出售文物者要認真查驗證件。第十三條 收購文物原則上應在本轄區內進行,如經有關方面協商同意,並經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準,也可在商定區域內收購。第十四條 為了疏通文物商業渠道,提倡店與店之間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開展聯營協作,搞好貨源調劑工作。第十五條 文物收購人員要不斷加強政策和法制觀念,努力學習文物鑒定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搞好文物收購工作。第十六條 文物庫房應把安全和科學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庫房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腐、防蛀等工作。對文物庫房的安全防護設施要定期檢查。第十七條 要嚴格文物保管制度,認真履行文物出入庫手續,做好登記建帳工作,做到帳物壹致。凡屬珍貴文物,都應實行重點保管。對庫存文物要定期盤點。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庫房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凡進入庫房均須兩人以上,與庫房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第十九條 門市經營的文物商品,須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並鈐蓋火漆標識方能出售。其價格要嚴格執行國家的統壹規定。要明碼標價,不折不扣。
提供給博物館(院)和科研部門的藏品和資料,收費應低於市場售價,壹般可按收購費用加必要的手續費。第二十條 門市工作人員必須衣著整潔,作風正派,講究文明禮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第二十壹條 文物商店接待外國顧客要嚴守外事紀律,熱情友好,不卑不亢;另壹方面,不得對國內顧客歧視、冷遇。要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嚴禁套匯、逃匯。第二十二條 文物商店的各級領導人員應帶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學習保護文物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組織好職工的政治學習,不斷進行愛國主義和文明禮貌的教育。鼓勵和支持職工刻苦鉆研業務,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做到又紅又專。要正確執行黨的幹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關心群眾生活,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團結全體職工為社會主義文物事業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