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規範境內外匯劃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匯劃轉”是指境內機構之間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辦理的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境內外匯劃轉的管理機關。第四條 境內機構之間的外匯劃轉,應當遵守本規定。境內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定。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六、七、八條所列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內以外幣計價結算,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六條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壹)代理出口項下委托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代理方應當在收匯後,持正本代理協議、出口合同、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復印件)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復印件),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機構應當在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並在匯款附言中註明“貿易,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字樣、收匯日期及金額;

(二)代理進口項下委托方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允許保留外匯收入的其他境內機構的,委托方應當持正本代理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外匯帳戶使用證》向金融機構申請;

(三)利用國際貸款國際招標中標項下,發標方和中標方均為境內機構的,發標方向中標方支付工程款項應當持中標合同、中標證明;

(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境內機構從其外匯帳戶中向境內保險機構、運輸機構支付涉外保險費、運輸費,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費、運輸費收據;

(五)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內機構支付理賠款,持進出口合同、正本保險單據;

(六)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持借款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七)境內機構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償還外債轉貸款本息,持《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匯(轉)貸款登記證》、轉貸合同、還本付息通知單及外匯局核發的“還本付息核準件”;

(八)境內機構向境內融資租賃公司支付外匯租金,持租賃合同、《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九)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本企業外匯結算帳戶間、在各自最高金額內的外匯劃轉和外匯資本金帳戶間外匯劃轉,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最高金額核準件;用於對外支付的,還應當提供對外支付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外方投資者作為投資匯入或者攜入的外匯資金從其臨時外匯帳戶中轉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帳戶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第七條 下列情況,境內機構應當持規定的資料向外匯局申請;金融機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為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壹)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的,持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新投資企業的批準文件及營業執照,經批準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企業將其外匯利潤匯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以外匯利潤在境內再投資的,持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確認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境內其他企業增資的,持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年度財務查帳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所得外匯利潤在該企業內增資的,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完稅證明、中外方投資者對以利潤增資的確認件、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持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董事會的決議書、完稅證明、原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轉讓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註冊資本,經批準以外匯投入的,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該企業的合同、章程。

  • 上一篇:關於中國銀行的來歷
  • 下一篇:1998年索羅福是怎樣沖擊港股的?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