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
7、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編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壹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銀行留存聯應當保存5年備查。三、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此章只限蓋在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不得蓋在其他聯上。四、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定為直接從境外或者保稅區收入的出口貨款後,還應當分別下列幾種不同情況按照要求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向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對於出口單位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出口收匯,以及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者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銀行應當憑出口單位提供的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以及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並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2、對於出口單位出口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預收貨款,銀行應當憑出口單位的蓋有外匯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和出口合同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代理出口項下由委托方預收貨款的,委托方應當憑代理方的蓋有外匯局“預收貨款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銀行應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3、對匯款方式項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銀行可以先辦理結匯或者入帳,但須待出口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收匯憑證及該出口單位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方能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代理出口項下委托方收匯的,若委托方為“結匯信得過企業”,對其出口收匯,銀行可以按照上述辦法連同代理協議正本先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但須待委托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收匯憑證及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方能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對匯款方式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銀行須憑該出口單位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代理出口項下委托方收匯的,若委托方不屬於“結匯信得過企業”的,銀行須憑代理方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代理協議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銀行應當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4、對於以外幣現鈔結算的出口收匯,銀行應當按照《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96)匯管函字第211號〉辦理結匯,同時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5、對於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銀行應當憑出口單位的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者入帳手續,同時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五、對於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匯,銀行在結匯或者入帳的同時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須待出口貨款收回後,才能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要求辦理有關手續,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六、銀行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要求給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所註明的核銷單編號應當與出口單位提供的壹致,需憑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單正本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在該核銷單正本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收帳情況”欄中簽註結匯或者入帳日期、金額和幣種,並註明“匯款結匯或入帳”或者“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字樣,加蓋本銀行業務公章。七、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或者保稅區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壹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6、其他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