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外匯開戶 - 國家旅遊局關於發布《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第壹類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關於發布《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第壹類旅行社的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旅遊度假區內“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經營區內的海外旅遊業務,具體由國家旅遊局審批和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家旅遊度假區申報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其前提是本度假區開發建設已具有壹定規模,區內已建成投產的項目的總投資額累計超過1億美元,具有接待海外旅遊者和開展海外旅遊業務的基本條件。第三條 國家旅遊度假區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中方企業原則上應是壹家本度假區所在市(地區)現有的實力強、信譽好的第壹類旅行社。第四條 國家旅遊度假區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其外方企業應是國際上主要從事度假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或者是每年向中國境內旅遊市場輸送5000名以上旅遊者的旅行社。壹家外方企業原則上只能在壹個國家旅遊度假區內與中方企業合資開辦壹家旅行社。第五條 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可以適當吸收境外旅行社和境內第壹類旅行社參股,***同投資經營。中外雙方可分別吸收超過壹家以上的旅行社組成合資夥伴參與合資。第六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本度假區內,有固定的辦公用房、辦公設施、通訊設施和交通工具。其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傳真機、打字機、復印機各不少於1部,直線電話不少於4部,汽車不少於1輛。

(二)擁有不少於25人的外聯人員及翻譯導遊。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美元或等值的外匯人民幣,中方企業的投資比例不低於51%。

(四)在國家旅遊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入10萬美元或等值的外匯人民幣作為營業保證金,該項營業保證金由合資雙方按投資比例分攤。第七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其合資期限壹般不超過20年。第八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試辦階段,每個國家旅遊度假區原則上只批準成立壹家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第九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其經營範圍是:

(壹)主要經營來本度假區度假海外旅遊者的招徠、接待業務。

(二)可以兼營來本度假區觀光度假的我國國內旅遊接待業務。

(三)可以兼營以本度假區作為目的地之壹的海外旅遊者來華旅遊的招徠業務。

(四)可以兼營本度假區內的其他旅遊業務。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不得超出以上四條範圍經營,並不得在境內其他地方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第十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和所在市(地區)旅遊局聯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提交項目建議書;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對審查同意者,提出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對審查合格者,發給批準項目建議書的文件。

項目建議書及其附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中方合營單位的名稱、旅行社類別、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主管單位名稱。

2.外方合營對象的名稱、註冊國家(地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3.合營企業的總投資額、註冊資金及合營雙方投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合營企業的招徠、接待人數及效益預測。

4.主要附件:

(1)本度假區的開發建設狀況,包括已建成投產項目的名稱、投資額,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

(2)中方企業的資格介紹,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條件。

(3)外方企業的資信調查和資格介紹,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

(4)合營雙方的合資意向書。

  • 上一篇:關於金融危機救市
  • 下一篇:合同以人民幣簽訂,收到的預付款為美元。外匯平臺如何註冊,報關可以用人民幣嗎?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