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本度假區內,有固定的辦公用房、辦公設施、通訊設施和交通工具。其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傳真機、打字機、復印機各不少於1部,直線電話不少於4部,汽車不少於1輛。
(二)擁有不少於25人的外聯人員及翻譯導遊。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美元或等值的外匯人民幣,中方企業的投資比例不低於51%。
(四)在國家旅遊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入10萬美元或等值的外匯人民幣作為營業保證金,該項營業保證金由合資雙方按投資比例分攤。第七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其合資期限壹般不超過20年。第八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試辦階段,每個國家旅遊度假區原則上只批準成立壹家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第九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其經營範圍是:
(壹)主要經營來本度假區度假海外旅遊者的招徠、接待業務。
(二)可以兼營來本度假區觀光度假的我國國內旅遊接待業務。
(三)可以兼營以本度假區作為目的地之壹的海外旅遊者來華旅遊的招徠業務。
(四)可以兼營本度假區內的其他旅遊業務。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不得超出以上四條範圍經營,並不得在境內其他地方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第十條 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和所在市(地區)旅遊局聯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提交項目建議書;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對審查同意者,提出意見報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對審查合格者,發給批準項目建議書的文件。
項目建議書及其附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1.中方合營單位的名稱、旅行社類別、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主管單位名稱。
2.外方合營對象的名稱、註冊國家(地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國籍。
3.合營企業的總投資額、註冊資金及合營雙方投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合營企業的招徠、接待人數及效益預測。
4.主要附件:
(1)本度假區的開發建設狀況,包括已建成投產項目的名稱、投資額,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
(2)中方企業的資格介紹,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條件。
(3)外方企業的資信調查和資格介紹,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
(4)合營雙方的合資意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