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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關於參加和舉辦國際旅遊展銷會的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參加和舉辦國際旅遊展銷會的管理,開拓國際旅遊客源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參加國際旅遊展銷會(以下簡稱參展),是指國內有關單位為擴大和招徠來華旅遊客源,出國參加國際性或地區性的旅遊展銷會、旅遊交易會和貿易博覽會的活動。

所稱舉辦國際旅遊展銷會(以下簡稱辦展),是指國內有關單位在國內舉辦旅遊展銷會、旅遊交易會的活動。第三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國際旅遊市場開發計劃、展銷會的性質、規模、影響及舉辦國(地區)在我國客源市場的地位,選擇若幹個在我主要客源國(地區)舉辦的規模大,有影響的國際旅遊展銷會、交易會和博覽會,牽頭組織國內有關單位參展。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選擇若幹個規模較大、地區性、專業性較強的國際旅遊展銷會,由國家旅遊局駐外旅遊辦事處,或者由國家旅遊局委托地方旅遊局或國內的旅遊企業集團,牽頭組織國內有關單位參展,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將參展方案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獲準後方可組織實施。第五條 國內有關單位出國參加非國家旅遊局組織的或者非國家旅遊局駐外辦事處以及國家旅遊局委托其它單位組織的國際旅遊展銷會,應當事先得到國家旅遊局駐該國(地區)旅遊辦事處同意,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如果國家旅遊局在該國(地區)未設旅遊辦事處,應當事先得到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的同意,按有關規定報批,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第六條 組織出國參展的國內主辦單位,事先必須了解臺灣是否參展,以什麽名義參展,並按外交部的有關規定,取得展銷會舉辦方的保證,防止出現“兩個中國”或“壹中壹臺”的問題。第七條 國內有關單位在國內舉辦國際旅遊展銷會、交易會,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將辦展方案報國家旅遊局審核批準後,方可舉辦。第八條 舉辦單位如邀請外國政府副部長級以上政府官員參加,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規定報國務院審批。邀請以色列、南非、南朝鮮、梵蒂岡的代表參展,應當按照規定報外交部審批。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有外聯權的旅行社、三星以上的旅遊飯店(含外方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旅遊飯店)可以申請參展。第十條 國家旅遊局每年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和中央有關單位通報下年度參展計劃。

各地擬參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統壹平衡後報國家旅遊局,由於計劃單列市和所在省在旅遊資源、交通設施等方面的密切聯系,為便於對外展示,計劃單列市亦向所在省旅遊局申請。中央有外聯權的旅行社、中央直屬旅遊企業和跨省、市的旅遊飯店集團直接向國家旅遊局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國家旅遊局不再受理。第十壹條 國家旅遊根據市場開發的總體布局,按照推廣適銷對路的旅遊產品的原則,考慮申請單位的情況和展臺面積等因素,有計劃、有選擇地確定參展單位和名額,組成中國展團。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參展的單位,不得在展館設置標有本單位名稱的展臺。如應外方邀請前去參觀、推銷,也不得單獨或以與外方合作的形式在展場設置標以本單位名稱的展臺。第十二條 參加國際展銷會的壹切公用支出,由各參展單位合理分擔。由國家旅遊局為展團統壹制作的展品的國內制作費及國內段運輸費,由各參展單位按國家旅遊局的預算通知,在開始制作時直接向制作單位預付60%,其余40%在展品發運前結清。場地租金、國外運輸、保險等外匯支出,根據展臺大小、參展人數,由各參展單位合理分攤,在展地結清。

凡報名參展並獲得批準的單位,如退出展團,須承擔展臺租金和統壹制作的展品制作費的50%,在出展前壹個月退出者,須承擔原定展臺的全部租金、展品制作費以及運輸費。第十三條 參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遵守外事紀律,熟悉旅遊推銷或國際市場開發業務,了解所去市場,熟悉本地區、本企業所要推廣(推銷)的旅遊產品。

旅遊企業參展人員應當是主管銷售業務的企業負責人、市場銷售部的主管、經理或有經驗的銷售人員,原則上都應能夠使用所去國語言或英語。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參展人員主要應是國際市場開發部門負責人或熟悉市場開發業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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