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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械委員會關於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委系統企事業單位(不含學校)聘請外國技術和管理專家短期或長期工作。受聘專家可以是在職人員。也可以是退休後還能勝任的人。

邀請外國專家學者來華短期講學和壹般性學術訪問交流。外國專家參加國際會議或有關商務談判,根據技術進口和設備進口合同來華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二條引進外國人才必須突出重點。當前,要圍繞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發展需要,圍繞提高機械產品質量、開發新產品、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積極有計劃、有目的地引進國外人才,註意聘請戰略決策專家和經濟管理專家。第三條引進國外人才計劃按項目審批。凡擬聘請專家的單位,應對申報項目的國內外水平、本單位的條件、引進專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論證,並填寫《引進外國人才申請表》。根據申請人的隸屬關系,由申請人向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經委對外合作司匯總審核後,報委領導審批。凡需向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資助項目的,由我委向中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項目審批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並於上年10月底前上報外事部門。個別因特殊原因缺失或急需的項目,可臨時單獨上報。

對下放企業的引智申請項目,原則上由各地(省、市)引智領導部門負責,經審核後直接上報中央領導辦公室。行業內的重點項目,涉及面廣或跨省市的項目,由我委組織辦理。第四條項目無人才推薦對象的,用人單位可持介紹信直接向中國科技交流中心、外國專家局人才庫或我委科技信息辦公室查詢擬引進人才信息。第五條引進國外人才的資金通常采取國家撥款和受益單位自籌相結合的原則。國家資助的範圍僅限於外國專家在中國的國際旅費和工資。對於不支付專家工資的項目,可以支付專家在國內的住宿費等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

外國專家的工資待遇可參照其在國外的工作經歷、資歷和實際工作條件,根據國務院修訂的《關於部分從國外聘請的專家給予高薪的暫行辦法》確定。在華住宿、交通等接待費用按普通外賓標準掌握,並按照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國家科委發布的《關於調整接待外國專家若幹費用標準的聯合通知》(108號)辦理。第六條根據中國進口辦批準的計劃和財政部的規定,在京單位憑我委對外合作司的介紹信和人民幣轉賬支票辦理相關手續,京外單位將批準的配額劃轉到地方,各單位直接到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辦理用匯手續。

專家來華前的往返國際機票,由聘用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向中國進口處開具“外匯購票證明”,並向中國民航售票處購買預付款機票(國內付款、國外取票的國際機票)。專家用外匯現金在國外購買機票並在國內報銷的,外匯額度由聘用單位解決。

(1986)135號文批準,各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外智力(含派遣)項目使用自有留成外匯和調劑外匯收入,可直接向當地外匯管理分局申請辦理用匯手續。第七條批準的項目計劃分為兩類:

(壹)項目實施,是指組織專家實施項目,在下達計劃的同時,批準項目經費。

(二)預備項目,是指項目尚未實施,專家人選落實後,根據實際等待專家來華工作而批準的資助。第八條引進外國人才項目計劃批準後,聘用單位應與專家進壹步聯系,約定來華後的任務和待遇,並與專家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工作內容、預期目標、權利和義務。合同或協議文本及資金使用計劃應報送我部外事司。

在專家來中國之前,雇主應該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專家到達崗位後,應及時向我委外事部門提交到達通知。第九條經批準的項目計劃,應努力創造條件,及時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因條件變化確需變更項目的,應報經委外事司批準。項目內容不變的,只需變更專家人選,專家名單報備案後實施。

列入實施項目後,專家因故未能按時來華工作,需延期至下壹年度實施的,可列為結轉項目,報外事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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