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短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采取余額管理方式,即國家主管部門向經批準的金融機構下達短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年度余額,金融機構據此調整自身負債水平和資金運用。
二。國際商業銀行中長期貸款管理辦法
對中長期國際銀行貸款的宏觀管理,采用指標控制的方法,主要內容如下:1。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規模控制。國家通過兩類計劃控制中長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規模:壹類是中長期國際商業銀行貸款計劃,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和十年計劃相銜接,確定國家計劃期內舉借國際銀行貸款的總規模、分地區、分部門規模和重大建設項目。另壹個是舉借國外貸款年度計劃,主要確定全國每年舉借國外貸款的總規模,對正式簽約生效的大中型項目下達當年支付的國外貸款額度。
2.項目審批管理。各地方計委和部門計劃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擬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進行初審後,報國家計委審批。送審文件應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利用外資計劃,其內容必須包括借用國際銀行貸款的具體形式和金額、國內配套資金的落實安排、貸款的主要用途、項目經濟效益和外匯平衡的初步計算、貸款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責任(還款人和擔保人)。
地方計委、各部門和國家計委跟蹤檢查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逐步推行項目後評價制度,為後續類似項目提供經驗。
3.國外貸款的“窗口管理”。向國際銀行貸款融資需要由國家指定或批準的國內金融機構進行。未經批準的企業或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從境外獲得貸款和舉借國外貸款,國家也不允許對外還本付息。
4.外債統計、監測和監管體系。借用各類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單位,必須在貸款簽訂後及時向國家主管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每次償還貸款本息前,借款人應提前向主管部門提交貸款償還計劃,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償還應付本息。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舉借中國際商業貸款也將實行外債余額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正在由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