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貨值金額2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未經海關許可,開拆、投遞、交付、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未經海關放行的進出境物品的;
(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未向海關申報,但以隱匿、偽裝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四)個人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物品進行虛假申報的;
(五)經海關登記準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規定攜帶出境或者攜帶入境的;
(六)未經海關批準,過境人員將隨身物品留在境內的。
第二十條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未向海關申報,但以隱匿、偽裝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運,或者在海關監管下銷毀或者作技術處理。
擴展數據:
第十五條
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貨物的名稱、稅則號、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到達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處警告或者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管理的,處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收征管的,處偷逃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和出口退稅管理的,處以申報價格10%至50%的罰款。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