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國際貿易的支付是通過匯款來結算的,但這並不能保護買賣雙方的利益。如果買方預付貨款,賣方收到貨款後可以不發貨。如果賣家先發貨,有可能買家不付款。正因如此,銀行第壹次參與了國際貿易的結算,發明了托收,即買賣雙方的銀行代表商家交付單據。對於貨款托收這種國際貿易商家來說,買方付款後才能拿到提單,這樣買賣雙方的利益基本得到了保障。但托收的缺點是,如果貨物到達後,買方拒絕在銀行支付提貨單,拒絕提貨,賣方就必須自己處理貨物,或者運回,或者另找買家,賣方還是會遭受損失。為此,銀行發明了信用證,以銀行的信用為擔保,參與國際貿易的支付結算。賣方只要按照條款執行並提交文件,就可以在約定的時間拿到貨款。開證行只憑單據付款,不參與貨物的交付或貨物的質量。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買賣雙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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