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投資者可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汕頭分公司投保其投資(包括政治風險)。第六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經營期不滿10年的,按照適用稅額減按20%征收所得稅;經營期超過10年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分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1.臺灣省投資者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三年;從第四年起,四年內所得稅減半。減免稅期滿後的年度,按照企業所在地現行稅率減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臺灣省投資者投資具有國際先進技術水平的知識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工業企業,或出口產值達到該企業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企業,以及開發項目。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經稅務機關批準,可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臺灣省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汕頭繼續再投資5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再投資部分所得稅的50%。在汕頭再投資或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期限超過5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經營不滿5年收回投資的,退還已退企業所得稅。
3.臺灣省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發電企業,其燃料來源自行解決,並向本市電網供電的,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和第二款規定的優惠稅率待遇。
4.臺灣省投資者在汕頭合資建設港口碼頭的企業,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經稅務機關批準,從1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稅,第六年至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減稅、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減稅、免稅期限。
5.臺灣省投資者在汕頭市設立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地方所得稅。
6.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建築材料、生產車輛和辦公設備,以及臺灣同胞個人在企業工作期間帶入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進口關稅、工商統壹稅和進口許可證。
7.臺灣省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稅後利潤,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匯出境外時,免征所得稅。
8.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對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或不留殘值。
9.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進口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並接受海關監管。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外,免征出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10.臺灣省投資者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的產品確需內銷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
11.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不含土地和房地產開發)免征市政建設費和教育附加費。
12.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使用的工廠、水、電、交通和通訊設施應優先安排,費用按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收取。
13.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自身外匯平衡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如果人民幣資金確實困難,可以用自有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解決。
14.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繳納房產稅的房屋,自購買或新建之月起,免征房產稅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