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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方式的比較

匯款、信用證、托收、保函和保理是國際貿易中主要的結算方式。那麽,什麽樣的國際結算產品對交易最有利呢?這主要取決於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內容、融資需求、風險保障程度和銀行服務範圍。這裏分析壹下各種結算方式的壹些操作問題,供客戶根據自己的要求量身定制。1.以商業信用匯款為基礎的匯款結算方式是壹種古老的結算方式,至今仍廣泛應用於對外貿易活動中。“匯款結算”按其性質可分為“預電匯”(PAYMENTINADVANCE)和“後電匯”(defrayed payment)。所謂“預T/T”,即“預付貨款”,是賣方在交貨前已收到貨款,然後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寄給買方的壹種結算方式。“後電匯”,又稱“貨到付款”,是賣方先發貨,買方在簽訂合同後收到貨物後付款的壹種結算方式。顯然,“預付款”是對出口商更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交貨前已經收到貨款,實際上相當於從進口商那裏拿到了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得到了控制。也就是說,出口商接受了進口商的“購買保證”,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也可以說“提前付款”是壹種對進口商不利的結算產品,因為(1)在貨物到達之前付款,相當於向對方提供無息貸款,造成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收到貨款後可能無法按時、按量、按質交貨,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相反,“後電匯”,即“貨到付款”,是壹種對進口商有利,對出口商不利的結算方式。所以“匯款”這種交易方式實際上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所以被稱為“商業信用”。目前還有壹種跟“內貿”壹樣的結算方式(在浙江義烏和柯橋應用最廣泛),即簽訂合同後,買方預付50%~60%的貨款。工廠先開始生產,在貨物裝船後,根據提貨單的交付(即象征性的“交貨”)支付剩余的40%~50%的貨款。壹般來說,這種貿易結算方式支付的“保證金”的多少取決於買賣雙方的信任度,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如果雙方都是“老客戶”,對方交的定金也可以在30%-40%之間。很多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驗貨後支付剩余貨款。總的來說,“分批發貨,分批收款”可以降低結匯風險。在實踐中是壹種可以考慮“規避風險”的結匯模式。第二,銀行不承擔托收結算方式的責任。在國際貿易中,“收匯結算”方式相對簡單。這種“簡單”是相對於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的,但風險不言而喻。“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是出口商開具跟單匯票,連同壹套裝運單據交付給出口地銀行,委托銀行通過其國外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壹種結算方式。按其性質,托收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承兌交單”。“即期付款交單”是指出口國的代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後發送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然後通知進口商支付兌付票據。因此,“即期付款交單”的手續相對簡單,風險相對高於“遠期承兌交單”。代收行將單據發送給另壹家銀行,進口商到該銀行收取單據。但這壹次,進口商不需要付款,只需要向代收行簽署壹份“托收承付函”保證到期付款,然後就可以拿走代表貨物的單據了。所以“承兌交單”的風險可想而知。這時候如果進口商拿單後不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出口商也沒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理論上銀行是不負責的。國際貿易中的“托收結算”優勢明顯,手續快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用控制“貨物權利”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行通過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付”,銀行的“提示”是基於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但“托收結算方式”對出口商更為不利。因為賣家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用。如果進口商因商業條件的變化而拒絕“付款”或“拒絕接受”,買方可能會有遲收貨款而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發生這種情況,代收行和代收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就是所謂“商業信用”的風險。尤其是采用“空運”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要慎重。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選擇“即期付款交單”比選擇“遠期承兌交單”更保險。因為有了“D/P現貨”,壹般銀行必須等買方付了錢,才能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也不會落得個“錢貨兩空”的局面。理論上,只要買方不付款,貨運單據還在銀行,那麽貨物的權利仍然屬於賣方,賣方仍然可以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相對來說,“承兌交單”的風險比較大,因為進口商可能不承兌,或者簽了承兌單,拿了單據提貨,然後到期不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賣方都很無奈。由此可見,在外貿結算中,如果采用“匯”或“收”,同時選擇“繼續做出口信用保險”是規避風險的最佳選擇。三、銀行信用擔保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由於“匯付”和“托收”的結算方式存在諸多弊端。為了解決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信用證”這種結算方式應運而生。“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中最廣泛使用的外匯結算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將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據支付現金”的責任轉移給銀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被銀行信用取代”,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穩定,銀行的資金更加充裕,使買賣雙方都更有安全感,從而極大地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由於開證行做出的“付款承諾”,無論是進口商還是出口商,在與各自的關聯銀行打交道時,都有可能在每壹個環節獲得銀行的融資。比如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後可以進行“打包貸款”;在交單和議付時,可以做“票據”等。這種融資方式,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商人的資金周轉困難,有利於其對外貿易的擴大。有些進口國有“外匯管制”,在那個國家所有的進出口業務都要報當局批準。但是,如果他們開出了信用證,就意味著該貿易已經得到了外匯管理部門的批準。然而,任何結算方式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點如下:(1)由於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壹種純粹的“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必須付款,進口商也必須“兌付貨款”。因此,進口商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壹致的單據,但(2)信用證業務中可能存在欺詐行為。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的上述特點從事非法活動。比如提供缺貨單據,偽造單據等。;(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由於各種原因,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拒付;(4)開證行和進口商可能不合理地拒絕付款或不能付款;(5)開立信用證時,開證行通常向進口商收取壹定金額的保證金。因為信用證結算周期長,資金被銀行占用;(6)信用證的手續太復雜,成本太高;(7)開證行可能在信用證中列出壹些“軟條款”,使信用證失去“保付”功能等等。雖然信用證結算存在上述缺點,但由於信用證結算方式“銀行承擔首要支付責任”,實際上已成為現代國際結算中影響最大、應用最廣的外匯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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