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發[2065 438+05]25號《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壹條國家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第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沒有規定時限,確需調整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定的原則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實施。
第三條地方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於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第四條今後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和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的事項外,涉及中央批準的稅收收入或者非稅收入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其他經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後實施,安排的支出壹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