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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對《合同法解釋(壹)》第十條的理解

(1)什麽叫“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什麽標準確定某壹行業為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行業?

答:例如煙草專賣、黃金經營的特殊的行業是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的行業。

(2)“限制經營、特許經營”與行業資質管理有何區別?(國家對很多行業都實行專業資質許可,如建築業企業資質、物業管理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等,企業在不具備該資質的情況下簽訂涉及此種內容的合同,該合同不會被認定無效,而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則不然)

答:資質是等級與實力的經營標準,而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屬於準入的條件。

問題補充:對於船員勞務服務公司是否可以向外國派遣船員問題,有如下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監察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外勞務合作歸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壹、按照國務院對各部委的職能分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歸口管理全國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審批工作。任何部門、單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外經貿部批準,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不得擅自經營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嚴禁利用“民間勞務”等名義擅自經營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各地外經貿委(廳、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未經外經貿部批準或未經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登記註冊擅自經營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單位、企業,要予以清理,並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壹律予以取締。

可否依此規定認為外派船員勞務領域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範圍?

答:是的,屬於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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