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貼息貸款利率要求。每年末,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提供的各類型金融機構、各類型企業、各期限的貸款加權平均利率水平計算出貼息貸款利率上限值,企業實際獲得的貸款利率應不高於對應放款機構類型、企業類型以及期限類型的貸款利率上限值,其中“首次貸”和“信用貸”貸款利率不設上限值,由金融機構按保本微利原則自主定價。各年度貼息貸款利率上限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另行通知。(二)貼息貸款種類要求。可以申請貼息的貸款種類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供應鏈貸款、融資租賃等,但不包括異地銀團貸款、票據貼現(轉貼現)、委托貸款、外匯貸款、並購貸款、法人賬戶透支等。(三)貼息貸款發放要求。申請貼息的貸款必須是金融機構當年新發放的貸款,包括新增貸款、收回再貸以及無還本續貸等,但不包括展期貸款。(四)貼息貸款筆數要求。每戶企業每年申請貼息貸款筆數不超過3筆,單戶企業指單個獨立的企業法人主體(下同),1筆貼息貸款僅能對應1筆借據。(五)貼息金額及期限要求。每戶企業每年累計申請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獲得“三企入桂貸”、“通道貸”的企業不超過500萬元),每次申請貼息的期限不超過1年(貸款期限可以在1年以上)。(六)貼息貸款管理要求。各金融機構在貼息貸款發放前要登錄服務平臺查詢企業貼息貸款發放情況,並在企業剩余可使用貼息貸款額度(筆數)範圍內申請放款額度(筆數),申請通過後服務平臺將在7天的有效期內(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有效期)鎖定企業貼息貸款額度(筆數),直至金融機構放款並完成貸款信息錄入。若鎖定有效期內金融機構無法及時完成放款的,服務平臺將自動解鎖企業貼息貸款額度(筆數),金融機構放款時需要再次申請額度鎖定,確保企業實際享受的貼息貸款筆數、貼息金額等不超過政策限制。若借款主體為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等自然人的,以其對應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單位計算貼息貸款筆數和金額。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壹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