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加快我省對外開放步伐,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貴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符合國家及省規定的投資方向,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收支不需要省綜合平衡,進口原材料和出口產品不涉及配額與許可證管理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地區行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以上項目在審批後20日內由審批機關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和批準文件按項目性質,屬基本建設的報省計委備案,屬技術改造的報省經委備案,並同時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總投資額500萬美元以上、10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或投資雖少但資金、原材料、外匯等生產經營和建設條件需由省綜合平衡加以解決的項目,屬基本建設的報省計委審批,屬技術改造的報省經委審批。第三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授權的大中型企業,可審批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含500萬美元)、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第二條之規定於審批後20日內將有關文件報省計委或省經委備案。第四條 總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壹般情況下,可只申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壹般情況下,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壹並申報,壹次審批。第五條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前,中外雙方不得簽署約束性文件。第六條 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機關和以上授權企業批準後,由中方投資者將中外雙方簽訂的合同、章程直接報省經貿廳審批,同時按國家規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省經貿廳在接到全部有效文件後10天內須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第七條 外商舉辦外資企業,凡符合國家及省規定的投資方向,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收支不需省綜合平衡,進口原材料和出口產品不涉及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的以下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直接向省經貿廳申請,由省經貿廳審批。第八條 各級審批機關有爭議的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計委、省經委或省經貿廳上報省利用外資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後由各有關部門分別辦理有關手續。各部門都要樹立為企業和基層服務的觀念,積極認真地幫助企業創造條件。第九條 簡化審批程序。外商投資項目在整個審批過程中,屬於同壹內容的審批只按審批權限由某壹級審批機關壹次審批,不逐級審批。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成立後,申請者憑有關文件及時到省工商局、貴陽海關、省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第十壹條 全省各級勞動、人事、公安、交通、外事、保險、環保、土地、規劃、物資、物價、郵電、供電、供水、煤氣、消防、銀行等部門都應為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提供方便,簡化辦事手續。各部門要將申辦的手續、程序及所需材料,辦理的時限,收費標準等公布於眾。申辦手續涉及的服務收費不得高於國內企業同等標準。第十二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華僑和港、澳、臺胞投資的項目。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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