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0日廣東省證券業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壹條為規範會員經營活動,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意識,維護廣東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東證券期貨市場規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證券業協會章程,經全體會員協商壹致,達成諒解,特此承諾嚴格遵守本公約。
第二條會員應嚴格遵守:
(1)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廣東省證券業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證券、期貨賬戶、交易和清算規則。
第三條成員應當:
(壹)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客戶資金和技術安全管理,確保客戶交易順暢和資金、證券安全。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四)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道德水準,督促從業人員培養和保持正直、誠信、公正、廉潔的品質;
(五)公平競爭,* * *同發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六)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研究,推進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
(七)自覺接受和參與行業自律管理,積極參加廣東省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交協會要求的相關材料;
(八)主動制止並及時報告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
(九)積極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正確引導投資者。
第四條會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違反或者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超出業務範圍從事經營的;
(三)從事或者縱容、默許或者縱容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期貨欺詐活動的;
(四)惡意競爭,貶損同行;
(五)損害行業聲譽,損害行業利益;
(六)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竊取同行秘密並從中牟利或者為牟利向他人披露的;
(八)在經營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會員在從事承銷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承銷傭金中的不正當價格競爭;
(二)為發行人提供融資。
(三)與發行人或其相關人員存在不正當的口頭或書面利益協議。
(四)以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誤導投資者;
(五)以非法手段推銷證券。
(六)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審核人員,幹擾正常的審核秩序。
第六條會員在從事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未正式披露的內部信息,誤導投資者;
(二)欺騙客戶,私自買賣客戶賬戶內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
(三)為賺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四)向客戶作出盈虧承諾;
(五)接受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六)泄露客戶信息,或者偽造、變造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交易、結算、交割等信息的;
(七)接受客戶的充分授權;
(八)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和買賣證券;
(九)違反規定向客戶提供資金或者證券。
(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傭金價格競爭或宣傳;
(十壹)惡意誹謗、中傷同行;
(十二)在同業的營業場所進行營銷活動或授意同業客戶擠占或轉移托管或取消指定交易;
(十三)以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挖走同業客戶和員工;
(十四)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辦理客戶證券轉托管或者取消指定交易業務(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會員開展自營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客戶的存款或者證券。
(二)假借客戶名義開立證券賬戶;
(3)敲落;
(四)將自營賬戶與其他賬戶混用;
(五)經營投資銀行、受托資產管理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六)以任何方式與他人串通炒作證券;
(七)披露自營交易信息;
(八)向客戶推薦或者誘導客戶購買自營證券。
(九)炒作關聯公司證券。
第八條會員開展委托投資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委托投資範圍;
(二)挪用委托投資資產;
(三)故意使受托人利益相關者的交易先於或滯後於受托投資交易。
(四)在不同委托投資賬戶之間或者與受托人自營賬戶之間進行委托投資交易,劃轉委托投資賬戶的收益或者虧損;
(五)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買賣不必要的證券;
(六)與委托人約定分享投資證券的收益或者分擔投資證券的損失,並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
(7)以贏得客戶為目的,對公司進行不實宣傳;
(八)明知委托資產違法而接受委托。
第九條會員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共同炒作證券,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買賣其股東單位的上市證券。
(3)敲落;
(四)損害客戶合法利益,向其股東單位輸送利益;
(五)對外披露證券交易信息;
(六)向客戶推薦或者誘導客戶購買本基金交易的證券。
第十條會員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二)同時就同壹事項提供相反或者相互矛盾的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三)與他人串通,利用咨詢服務操縱市場;
(四)欺騙或者強迫客戶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代理從事證券交易;
(六)在證券咨詢活動中,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並與客戶約定利潤分享或者損失分擔。
第十壹條會員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代理;
(二)允許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開戶從事期貨交易,允許客戶假借他人名義或者虛構姓名開戶,或者在同壹公司內多方開戶、發布交易指令;
(三)委托委托業務,或者接受委托業務;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六)未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七)偽造、篡改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數據的。
(八)違反規定混碼交易的;
(九)未按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向客戶作出盈利保證的。
(十)不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的範圍進行期貨交易。
(十壹)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和信息,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戶提供虛假交易回報;
(十三)未向期貨交易所發出客戶的交易指令,從事場外期貨交易;
(十四)挪用客戶存款。
(十五)從事外匯存款交易、境外期貨交易或者其他。
第十二條協會自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應當根據章程和有關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會員有義務接受和配合協會自律監督委員會的調查。會員在協會的檢查和調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資料。
第十四條協會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進行提醒或質詢,並視情節輕重分別或合並處理:
(壹)書面批評,責令改正;
(2)通報批評;
(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會員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違約報告、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凡自覺遵守本公約並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會員,協會將給予適當獎勵或表彰:
(壹)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有突出貢獻的;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提出重要意見,建議被主管部門或者協會采納的;
(三)舉報證券期貨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四)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正常運行,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事故;
(五)協會認可的其他突出成績。
第十八條會員依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受到處罰或者獎勵的,其結果應當記入會員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檔案。
第十九條本公約適用於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營業部、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壹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