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在計算機之間使用協定標準的結構化信息進行電子傳遞。
EDI服務中心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裝備有計算機系統和網絡通訊設備及線路,可為用戶和政府機構提供電子數據交換(EDI)服務的專門機構。
政府機構是指在對外貿易中代表政府簽發有關文件的機構,包括外經貿委、海關、商檢局、外匯管理局、稅務局、衛檢局、動植物檢疫局等。
用戶是指通過EDI服務中心進行電子數據交換(EDI)的企事業單位,包括貿易商、銀行、保險公司、運輸公司等。
電子報文是指貯存在用戶或政府機構的電子計算機系統中,且可以通過通訊網絡傳遞的信息,例如貿易文件、貿易單證等。
電子郵箱是指在EDI服務中心的計算機系統中為用戶及政府機構所開設的用以存取電子報文的存貯單元。
發送方是指認定發送了該項電子報的用戶或政府機構。
接收方是指按發送方的意向由其接收該項電子報文的用戶或政府機構。
協議方是指用協議方式規定的承擔電子數據交換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政府機構與用戶之間,政府機構之間,用戶之間。
電子簽名是指發送方在其發出的電子報文中為確認其身份和表示對該電子報文內容負責所使用的壹種用電子方式確認的標識。第三條 凡在我省使用電子數據交(EDI)於外貿各環節的相關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EDI服務中心負有處理各級政府機構有關電子貿易文件交換的職能。
EDI服務中心必須以服務為宗旨,為政府機構及用戶提供優質服務,並負責有關培訓工作。第五條 EDI服務中心的EDI網絡系統必須經有關的技術和安全部門檢驗,證明是可靠和安全的,並具核查功能。第六條 用戶使用EDI,必須向EDI服務中心及有關政府機構申請入網,並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用戶入網實行自願原則。第七條 我省的EDI采用聯合國的UN/EDIFACT標準。用戶使用的貿易單證必須按UN/DEIFACT或國家標準制作。第八條 協議方依據協議,利用EDI服務中心的EDI網絡系統進行信息傳遞或交換,其電子報文是合法、有效和可執行的。第九條 凡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報文的內容可以隨時查閱的,則此電子報文視同合法的書面文件。第十條 協議方或法律、法規要求文件必須簽名,而電子報文附有電子簽名時,則此電子報文視同符合協議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壹條 任何壹個在電子報文上使用電子簽名的人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或經法人授權的代表。第十二條 電子報文在傳遞時,必須附有發送方、接收方等信息及其附屬信息。第十三條 電子報文的歸屬由EDI服務中心根據電子報文的附屬信息及相應技術確認。EDI中心應有收到報文和被提取報文的回應和記錄。第十四條 若發送方的電子報文送到EDI服務中心接收方的電子郵箱中,而沒收到所要求的回應,應設法通知EDI中心或接收方,若在某壹合理時間仍未收到提取報文的回應,則該電子報文視為未收到。第十五條 電子報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EDI服務中心並存入接收方電子郵箱內的時間為準。
電子報文的收到時間以接收方從EDI服務中心取走該電子報文的時間為準。第十六條 接收方接到不完整、不正確的電子報文應盡快通知發送方。
接收方接到不屬於自己的電子報文,應盡快通知EDI服務中心,並從其系統中刪除此報文。第十七條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文件、資料必須長期保存的,其表現形式的電子報文要給予存貯,存貯期最短不得少於5年。第十八條 存貯的電子報文必須在需要時可以恢復,並經可讀格式顯示出來。第十九條 除電子報文外,其附屬信息,如發送方、接收方、發送日期和時間、接收日期和時間等,應壹起存貯。第二十條 為了電子數據的安全,電子報文的存貯必須要有兩套以上,其中應有壹套用作異地存貯。第二十壹條 電子報文在傳遞與查閱、存貯與恢復時要設有嚴格的權限管理和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