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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修正案中的壹個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的司法解釋全文及相關解釋

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頒布實施後,《高亮》、《高亮》研究室對《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犯罪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反復修改,達成了共識。200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和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

(四)(以下簡稱《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頒布實施。這壹司法解釋的出臺,將對各級公安機關統壹規範執法發揮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 * *涉及刑法原條文14條,在內容上分為兩類:壹是新增9條(款),在9條(款)中相應增加9個罪名。二是修改九條(款)。修改後的9個條(款)中,有4個改變了罪名,5個可以繼續適用原罪名(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非法經營罪、綁架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 * *認定13罪名。

第壹,研究起草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所遵循的原則

罪名是指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也是公安機關統壹規範執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的過程中,我們註意到以下原則:

(壹)法定,即嚴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具體規定。

(二)準確,盡可能從《刑法修正案(七)》規定的要件中準確細化罪名,使罪名反映犯罪要件的本質和主要特征。

(三)言簡意賅,罪名不是罪,需要在辦案過程中反復使用,並在法律文書中引用,要高度概括,簡明實用。

(四)穩定性,現有收費標準確需修改的,以保持收費標準適用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確定了九個新罪名。

(1)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條第二款修改刑法第180條,增加第1款作為第四款,將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規定為犯罪。刑法第180條第1款被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該款的犯罪對象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罪名應體現該款中的三個核心要件,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未公開信息”和“交易”,故認定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了1。作為第224條之壹,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入罪,該條之罪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後增加了第1條。第1條作為第253條之壹,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定為犯罪。該款犯罪列舉了該罪規定的行為特征和犯罪對象,確定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4)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該條第1款規定的信息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本節犯罪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五)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條在第二百六十二條後增加1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將組織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定為犯罪。對本罪的罪名進行列舉和概括,列舉的行為從屬於壹般表示的範圍,應當使用。本罪罪名確定為“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有人認為本罪用了組織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罪,使文字更加簡潔;也有觀點認為,本罪的罪名應當與罪名壹致,過於籠統的用詞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理解的擴大化。經研究,采納了後壹種意見。

(六)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1款保護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條第1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第1款作為第二款,擴大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範圍,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利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該款罪名應體現罪名中規定的行為特征和犯罪對象,確定為選擇性罪名“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人認為該款的罪名應確定為兩個獨立的罪名,即“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經研究,該款仍采用選擇性收費。主要原因是:第壹,

《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條第1款規定了復雜的犯罪構成,其中包括兩個可選的手段要件,即“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人在實施相關犯罪的過程中,可能獨立使用兩種犯罪手段,也可能相互交叉使用。上述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符合選擇性犯罪適用的壹般條件,不應評價為獨立犯罪。第二,如果將該款的罪名認定為兩個獨立的罪名,行為人同時使用“獲取數據”和“非法控制”的手段實施犯罪,應當數罪並罰,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也導致與刑法第285條第1款規定的刑罰(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失衡。第三,該款中的罪名確定為可選罪名,辦案人員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解或者並行適用罪名。

(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和工具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條第二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增加了第1款作為第三款,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了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向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個罪名體現了罪名中規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和工具”三個核心要件。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認為本罪中的“提供”後應加“為”字。經研究,如增加“使用”二字,則應根據收費規定相應增加“專門”二字,不符合簡明收費原則,且現在確定的收費不會有歧義,故不予采納。

(八)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軍隊專用標誌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二款在《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後增加第三款,將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力量車輛號牌等特殊標誌,情節嚴重的,定為犯罪。該款犯罪還列舉了犯罪行為和犯罪對象,確定為“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力量專用標誌罪”。征求意見稿原來的罪名是“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使用軍事標誌罪”。《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吸收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做了兩處修改:壹是在“使用”之前增加了“非法”二字。有關部門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由於“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與“使用”之間有停頓標誌,因此“非法使用軍用標誌罪”很容易理解為“使用軍用標誌罪”。經研究,采納了這壹意見。二是將“軍事標誌”改為“武裝力量的特殊標誌”,即本罪的犯罪對象在文字表述上也與本罪壹致。

(九)利用影響力收受賄賂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條在刑法第388條之後增加第1條作為第388條之壹,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或者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賄賂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及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人利用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都是犯罪。從罪名的表述來分析,行為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都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或者利用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有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本罪可以對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8條規定的影響力交易罪,因此本罪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三、《關於罪名的補充規定(四)》修改了四個罪名

(壹)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三款進行了修改,將原條文的保護對象由“國家禁止的稀有植物及其產品”擴大到“國家禁止的稀有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貨物、物品”。在研究起草這壹罪名的過程中,對於罪名中是否包含“其他”二字有不同的理解。經研究,該款犯罪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如下:第壹,“其他”屬於所列情形之外的籠統表述,範圍模糊,不宜出現在該罪中。第二,對於類似的情況,之前的罪名都有規定,比如刑法第114條、第115條,對應的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並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2)偷稅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對刑法第201條進行了修改。原規定“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費用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逃的金額為應納稅款。修改後的條文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應予處罰...".與前幾條相比,對該罪的描述發生了較大變化,本罪的罪名也應進行調整。征求意見稿原來的罪名是“偷逃稅款罪”。《關於罪名的補充規定(四)》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將這壹罪名界定為“偷稅”,並相應取消了原“偷稅”罪名。

(3)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條對刑法第1條進行了修改。原條文中對犯罪行為的表述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造成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現在是“違反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規定,造成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造成的。”本罪的構成要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再適用原罪。參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確定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相應取消原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四)非法生產、銷售軍隊制式服裝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對《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進行了修改,專門打擊非法生產、買賣軍隊制式服裝犯罪。將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罪單獨規定為該條第三款,將本罪確定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原“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相應廢止。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補充規定對犯罪的時間效力(4)。《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確定的13罪名是

鑒於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條(款)或對原條(款)的修改,在適用刑法修正案(七)辦理案件時,應嚴格按照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的規定適用相關條(款)的罪名。《關於犯罪的補充規定(四)》不是對刑法的補充或修正,只是對犯罪的認定,其時間效力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實施期內。

(二)刑法分則中的犯罪總數。修改後的刑法實施後,1997 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適用問題的意見》,* * *認定414罪。2002年3月26日“兩高”《關於實施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二)》新增4個罪名。在2007年,11.6“兩高”實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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