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人民幣官方牌價為1美元=1.50元人民幣。從1981年1月到1984年12月期間,我國實行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貿易外匯1美元=2.80元人民幣,官方牌價即非貿易外匯1美元=1.50元人民幣。
第二階段(1985—1990年)。在人民幣雙重匯率制下,外貿企業政策性虧損,加重了財政補貼的負擔,而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外國生產廠商對雙重匯率提出異議。1985年1月1日,我國又取消了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重新恢復單壹匯率制,1美元=2.80元人民幣。
事實上,1986年隨著全國性外匯調劑業務的全面展開,又形成了統壹的官方牌價與千差萬別的市場調劑匯價並存的新雙軌制。進入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物價上漲速度加快,而西方國家控制通貨膨脹取得了壹定成效。在此,政府有意識地對人民幣匯率作了相應持續下調。1995年8月21日,人民幣匯率調低至1美元=2.90元人民幣;同年10月3日再次調低至1美元=3.00元人民幣;同年10月30日又調至1美元=3.20元人民幣。
從1986年1月1日起,人民幣放棄盯住壹攬子貨幣的做法,改為管理浮動。其目的是使人民幣匯率適應國際價值的要求,且能在壹段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1986年7月5日,人民幣匯率再度大幅調低至1美元=3.7036元人民幣。1989年12月16日,人民幣匯率又壹次的大幅下調,由此前的1美元=3.7221元人民幣調至當日的4.7221元人民幣。1990年11月17日,人民幣匯率再次大幅下調,由此前的4.7221元調至當日的5.2221元人民幣。
第三階段(1991—1993年)。自1991年4月9日起,我國開始對人民幣官方匯率實施有管理的浮動運行機制。國家對人民幣官方匯率進行適時適度、機動靈活、有升有降的浮動調整,改變了以往階段性大幅度調整匯率的做法。實際上,人民幣匯率實行公布的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存的多重匯率制度。
第四階段(1994—2005年)。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實行人民幣匯率並軌。1993年12月31日,官方匯率1美元兌換人民幣5.8元;調劑市場匯率為1美元兌換人民幣8.7元左右。從1994年1月1日起,將這兩種匯率合並,實行單壹匯率,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定為1美元兌換8.70元人民幣。同時,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度,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改革匯率形成機制。這之後,建立的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相繼進行了壹系列重大的改革,尤其是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我國政府承諾:在2000年之前,將實現經常項目下人民幣可兌換。事實上,1994年我國已開始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的可兌換,並已消除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中的絕大多數限制。
1996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消除了若幹在1994年後仍保留的經常賬戶下非貿易非經營性交易的匯兌限制;1996年7月,又消除了因私用匯的匯兌限制,擴大了供匯範圍,提高了供匯標準,超過標準的購匯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即可購匯;1996年7月1日,我國將外商投資企業也全面納入全國統壹的銀行結售匯體系,從而取消了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後尚存的經常項目匯兌限制。
第五階段(2005年至今)。2005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相關事宜公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壹攬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2)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匯市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壹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
(3)2005年7月21日19:00時,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格調整為1美元兌8.11元人民幣,作為次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交易的中間價,外匯指定銀行可自此時起調整對客戶的掛牌匯價。
(4)現階段,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壹定幅度內浮動。
(5)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適時調整匯率浮動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