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出以下重要部分:
第四條外債登記分為逐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外債定期登記是指:境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借的外債;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和中國銀行分別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逐筆登記的外債是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境內其他部門和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外債。
企事業單位委托金融機構辦理的國外貸款,應由借款合同規定的債務人登記。
第五條定期登記程序如下:
1.借款人應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15日內,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新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債務發生提款、還款變化時,借款人應按月填寫《外債簽約表》和《外債變化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報登記部門。
3.借款人需要開立現金賬戶時,應持登記證和登記部門出具的批準函,到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外債賬戶)的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送登記部門。
第六條逐筆登記程序如下:
1.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復印件和國外貸款批準文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要批準文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並逐筆領取登記證進行登記。
2.貸款轉境內時,借款人應持匯款通知書和登記證在銀行開立外債賬戶,並辦理入境手續。
3.債務償還時,借款人憑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書,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批文,並憑批文和登記證到開戶銀行辦理外債賬戶本息匯出手續。
4.借款人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應根據開戶銀行出具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單”,並於次日將“反饋單”的存款憑證復印件交登記部門。
5.借用非轉讓現金,需要從國內匯出貸款本息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並於次日將“反饋表”復印件送登記部門。債務償還時,妳方應經登記部門批準,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現金賬戶”(以下簡稱償債付息專用賬戶),辦理還本付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批準,在境外存放貸款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機構對在華外資銀行、中外合資
銀行貸款,不需要另設賬戶,但借款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提交“反饋表”手續。
8.在當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人,如需在外資銀行辦理開戶和還本付息手續,可先持當地登記部門出具的登記證在外地登記部門辦理批準還本付息手續,外資銀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向原登記部門提交付款憑證復印件。
第七條登記證記載的債務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開戶銀行應立即註銷其“外債專用賬戶”和“還本付息專用賬戶”,借款人應在15日內將登記證交至發行登記部門。
辦理外匯核銷:
出口商在首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
2、外經貿部門批準進出口業務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登記證復印件;
6.出口合同副本。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