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的外幣現金投資折合成人民幣時,匯率如何確定?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第二十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以外幣進行的現金投資,應按付款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最近,據壹些單位反映,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匯率變動等原因,按上述規定折算的人民幣金額會改變合資合同中規定的各方出資比例。所以財政部研究後加了壹個通知: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以現金投入外幣的,企業按合資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金額收到投入的外幣資金時,折算成人民幣的匯率也可以是收款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采用收款日匯率時,在規定的期限和金額內收到外幣時,因匯率變動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與按出資比例計算的人民幣金額不壹致的,壹般將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但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可以約定。2.合營各方逾期的外幣現金投資,在企業收到時仍可按上述規定折合成人民幣。但未按時或拖欠出資的壹方應向合營企業支付的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上一篇:股票的限價單是什麽意思?下一篇:郭炳聯的成長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