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積極創新,發展迅速,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業務發展不規範、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壹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操作,有效防控風險,引導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貸款、同業支付、回購(回售)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根據每筆交易的業務實質劃分為上述基本類型,並對不同類型的同業業務實行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全國統壹的同業拆借網絡進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間無擔保融資行為。
同業拆借應遵守《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及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資金在“拆借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置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資金的同業存取款業務,其中存款人只是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資金存放於同壹銀行,存入同業會計科目。
同業拆借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具有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的同業資金拆借業務。同業拆借相關資金在“拆出和拆入資金”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機構(委托方)的委托,向企業客戶支付,委托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息的融資行為。受托方的同業支付在放款賬戶核算,受托方的同業支付在貸款賬戶核算。
原則上,跨行支付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跨境貿易結算。信用證、保理等國內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出或通過銀行分支機構支付。委托方在同壹市、縣設有分支機構時,不得委托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支付,不得通過同業支付變相融資。
5.買入賣出(賣出回購)是指兩個金融機構之間先按照約定買入(賣出)金融資產,然後在到期日按照約定價格賣出(回購)該金融資產的融資行為。回購-賣出(回售)相關資金在“回購-賣出(回售)金融資產會計科目中核算。三個或三個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回購或回售業務的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是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行票據等公允價值合理、流動性高的金融資產。賣方不得將該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
6.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券、次級債等)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回購(回售)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明示或暗示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遵循自願協商、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的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在表內或表外記錄和反映。
X.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將同業業務納入流動性管理框架,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流動性風險。
十壹、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設有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壹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壹授信體系,總部自上而下實行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品種、定價、額度、金融資產的不同類型以及分支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做出不同的授權,並至少每年對授權進行壹次重新評估和驗證。
十二、金融機構應嚴格審查風險和資本投資的合規性,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的資本和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合理審慎地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拆借業務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個商業銀行對單個金融機構法人的同業拆借資金不含結算存款,扣除零風險權重資產後,凈額不得超過該行壹級資本的50%。其中,壹級資本和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1+02號)的相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整合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壹,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和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15.在規範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金融機構要加快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範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規範性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17.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加大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依法懲處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知》下發之日前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業務,應在業務存續期間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進行結算。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外匯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監管委員會
證券監管委員會
保險監管委員會
外匯管理局
2065年4月24日4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