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是建立最低資本要求,以防止信貸風險。1996年,巴塞爾協議I進行了修改和擴展,納入了基於市場風險的風險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在1998中討論了操作風險作為潛在金融風險的重要性,並在2001中發布了許多解決操作風險的標準和報告。2004年6月,新的資本要求標準出臺,被稱為《巴塞爾協議》。
擴展數據:
意義
巴塞爾報告的推出意味著從資產負債管理時代向風險管理時代的過渡。由於深刻的監管思路、新穎的監管理念、全面的考慮範圍和科學合理的手段和方法,該報告成為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監管標準。
此後,圍繞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或補充規定在報告的總體框架下得到補充和完善。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不是超越成員國政府的監管機構,其發布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各國監管當局都願意以報告原則約束本國商業銀行。
百度百科-巴塞爾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