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途的外匯收?。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程等項下經常項?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的收?範圍是什麽?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的收?範圍為經常項?外匯收?,?出範圍為經常項?外匯?出及經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外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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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國際承包?程、國際勞務、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國際招標、從境外收?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劃轉的暫收暫付項下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途的經常項?外匯賬戶,其賬戶收?範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進?核定。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程等項下經常項?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境內機構開?經常項?外匯帳戶應向註冊所在地外匯局提交哪些材料?
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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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經常項?外匯賬戶:
1、開?經常項?外匯賬戶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復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外匯收?的證明材料(如結匯?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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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可開?個經常項?外匯賬戶?
境內機構原則上只能開?個經常項?外匯賬戶。
在已使?賬戶系統的地區,符合開戶條件的境內機構可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向外匯局申請開?多個經常項?外匯賬戶,在開戶個數、開戶?融機構?不受限制。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的限額如何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外匯賬戶的限額,按照其上年度經常項?外匯收?的20%核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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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條件,但上年度?經常項?外匯收?的境內機構開?的經常項?外匯賬戶,外匯局可以為其核定初始限額,原則上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國際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