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反向買賣外匯或者非法引進、出售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相當於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