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人在不知道女方被拐賣的情況下介紹女方的,不應以犯罪論處;
2.如果明知是拐賣婦女的,應當依據刑法並參照拐賣婦女罪的相關解釋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對於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 * *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同壹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贓物數額等情況,準確區分主犯和從犯。
在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壹個或者幾個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賣、綁架、收買、販賣、運輸、轉移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中介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或者很少獲利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共犯。
如果各被告人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明顯的區別,就不必區分主犯和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