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民營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評估程序,但如果雙方在股權轉讓價格上產生分歧,除了資產評估之外,似乎沒有更好的方法來確定股權價值和每股凈值。
不涉及國有或集體所有制的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不需要審計或評估。股份轉讓的對價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參照公司資產(包括公司利潤和未分配利潤)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