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向境外企業租用了倉庫,需要代扣代繳該境外企業的 企業所得稅 嗎? 答: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壹)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該所得為非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應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問:國內的壹家 公司 付給 香港 的公司咨詢服務費,業務完全在境外發生的,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壹)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因此,業務完全發生在國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