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讓員工集資違法。壹是企業為公司生產經營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向員工支借資金乃至向員工進行股權融資,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有利於企業內部團結,促進企業發展;二是企業內部員工對公司的經營、發展情況具有信息優勢,能更好判斷投資風險。因此,司法機關壹般不認為企業向員工集資構成犯罪,只有在有限的幾種情況下才涉嫌犯罪:在向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集資款項用於非公司經營用途且明顯無還款能力。(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院某明星法官的公開刊文,既向單位內部職工集資又向社會公眾集資的,不應認定為合法集資,已經涉嫌向不特定人員吸收公眾存款。而且,即使員工之外的其他人等的資金系以員工名義出借,存在“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符的情形,在公司對此具有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也存在被認定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嫌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