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建設期不足六個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材料價格原則上不予調整。施工企業在投標中應認真考慮建築材料價格的風險因素,及時收集和掌握建築材料的市場價格信息,增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意識和預測能力,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二是建設期超過六個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因主要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差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風險自擔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調整。
三。主要建材價格調整項目:鋼材(鋼材)、水泥、混凝土制品(商品混凝土)、電線、電纜、瀝青、柴油、人工費。
四、主要建築材料價格調整措施
(壹)材料價格調整事項需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
(2)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可調整價格的材料名稱、規格、型號以及各方承擔風險的範圍、幅度和調整方式,並根據同期《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確定投標報價基準價,在招標文件中予以公布。
(3)可調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範圍約定為基準價的±5%。對比當前項目材料采購成本信息中公布的材料價格信息:
從項目投標截止日起至項目竣工,浮動幅度在基準價±5%以內的材料價格不作調整。
可調整材料采購現行信息價上漲超過基準價5%的,調整超過基準價5%的差價(報價高於基準價的,扣除高出部分,直至最多不調整)。
可調整材料采購現行信息價下降超過基準價5%的,調整超出基準價5%的差價(報價低於基準價的,扣除低於部分,直至最多不調整)。
(4)施工期間,承包人采購的主要材料的數量和日期應經監理人審核,確認用於本合同工程後,報發包人批準,作為材料價格調整的依據。
對已實施或正在實施且材料采購數量和日期無法核實的工程項目的材料價格進行調整的方法如下:根據投標有效期當月《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確定可調整材料的基準價,計算施工期內各月材料信息價格的平均增減量。如果計算的幅度超過基準價的5%,則對超過基準價5%的部分進行調整。調整增減的方法同第三條。
(5)如果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固定價格,且已計算了相應的包幹風險費用,則不適宜調整合同價格。但在施工期間,當材料價格發生較大波動,導致整個工程的價差超過包幹風險費用的50%時,應在扣除風險費用後執行本辦法。
(6)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的材料漲價可參照本辦法進行調整;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材料漲價的差額由承包人承擔。
(七)人工費的調整參照相關職能部門發布的政策文件執行。
五、嚴格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文件中評標辦法的制定和投標報價的評審應嚴格按照《湖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報價評審辦法》執行。
附件:材料價格調整示例
附件
材料價格調整示例
(1)如某材料的基準價為100元/單位。投標時投標人的報價為80元/臺;
如果材料在采購過程中價格上漲,只有在價格高於基準價5%時才能據實調整,即只調整高於L00X的部分(1+5%) = 105元/臺。如果該物料的當前信息價格為115元/單位,則漲價(65438)。
如果采購過程中材料價格下跌,只能在價格低於基準價5%時據實調整,即只調整100×(1-5%)=95元/臺以下的部分。如果該物料當前信息價為70元/臺,即(95-70)=25元/臺進行調整,並從基準中扣除報價。
(2)如某材料的基準價為100元/單位。投標時,投標人報價為110元/臺:
如果材料在采購過程中價格上漲,只有在價格高於基準價5%時才能據實調整,即只調整高於100×(1+5%)= 105元/臺的部分,如材料當前信息價為125元/臺,即報價高於基準價的調整(65435元)
如果材料在采購過程中價格下跌,只能如實調整價格低於基準價5%的部分,即只調整價格低於100×(1-5%)=95元/臺的部分。若該物料當前信息價為85元/臺,則減少(95-85)=10元/臺。
如果壹個項目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並且無法核實材料采購的數量和日期。如果其中壹種材料的基準價為100元/臺,投標人在投標時報價為80元/臺:
如果工期為五個月,則該材料的信息價相對於基準價,每個月會有15%、10%、20%、5%和-10%的增減,平均漲幅為(15%+10%+20%。
材料差異調整費用是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招標文件規定的材料價格波動而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的費用。這裏所指的材料是廣義的,包括人工、運輸、外匯或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壹份完整的工程預算應包括以下內容(土建工程預算、定額計價):
1,預算書封面,預算項目名稱,總造價,編制單位,編制人,審批單位等。
2.價格匯總表,包括經濟技術指標分析。
3.預算編制說明
4、建設工程費明細表
5.預算編制說明,
6.工程量計算表,包括計算表達式
7.預算書
8、價格調整表,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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