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1.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