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個人名義在香港的本地銀行開外幣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貿易、服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如外匯結算賬戶、暫收待付賬戶、境外捐助賬戶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資本項目外匯,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外債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資本金外匯賬戶、外債賬戶等。
擴展資料(1)開戶單位辦理賬戶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賬戶使用證》。 開戶銀行憑《外匯賬戶使用證》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為開戶單位辦理賬戶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戶單位及開戶銀行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超範圍使用賬戶。
(2)開戶單位須按《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及《外匯賬戶使用證》中有關賬戶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賬戶,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賬戶。對於凈收入需結匯的賬戶,開戶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賬戶, 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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