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項目具體有:
1、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獎金。主要包括個人在科學、技術、文化方面有發明創造的成果,由中國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組織發給的獎金。
2、在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的利息。主要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儲蓄存款所得的利息以及國家銀行委托其他銀行代辦儲蓄存款的利息。至於個人在中國各地建設(投資)公司的投資,不分紅利,其股息不高於國家銀行、信用社儲蓄存款利息的,也免於納稅。
3、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從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提留的福利基金中支付給職工的福利或救濟性質的補助費。
4、保險賠款。
5、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
6、幹部、職工的退休費、退職費。
7、各國政府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員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的人員薪金所得。對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的同等待遇為限。
8、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目前,財政部已批準免稅的所得主要有: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來華定居,由於過去的雇傭關系,而從國外領取的退休金、年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