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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常項目結匯和購匯業務的審核原則

個人經常項目結匯和購匯業務的審核原則如下:

壹,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三,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四,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五,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六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七,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八,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十,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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