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金,包括紙幣和硬幣。(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