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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經營試點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第五十六條非金融機構未經外匯局批準經營特許業務的,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特許經營機構和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及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所在地外匯局應將處罰決定抄送特許經營機構總部所在地外匯分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擴大個人外幣兌換特許經營試點的通知》(匯發[2009]54號)及所附《個人外幣兌換特許經營試點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通知的通知》(匯發[2009]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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