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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和打包放款的區別?

(Outwardbill/outwarddocumentarybills/OutwardBillCredit/billpurchased)出口押匯是指企業(信用證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議付時,銀行(議付行)根據企業的申請,憑企業提交的全套單證相符的單據作為質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參照票面金額將款項墊付給企業,然後向開證行寄單索匯,並向企業收取押匯利息和銀行費用並保留追索權的壹種短期出口融資業務。

打包放款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憑以該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為抵押,向該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產、備貨、裝船的貸款。

壹、條件不同

1. 出口押匯條件: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銀行為客戶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戶簽定出口押匯業務總承諾書,並要求客戶逐筆提出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外幣 利息。

(2)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但銀行如作為保兌行、付款行、或承兌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3)銀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 票據的貼現,申請人辦理貼同業務應向銀行提交貼現申請書,並承認銀行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18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並計收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2. 打包放款條件:

(1)在本地區登記註冊、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實行 獨立核算、有進出口經營權、在銀行開有人民幣帳戶或 外匯帳戶的企業。

(2)出口商應是 獨立核算、 自負盈虧、 財務狀況良好、領取 貸款證、信用等級評定A級以上。

(3)申請打包放款的出口商,應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並已從有關部門取得信用證項下 貨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準文件。

(4) 信用證應是不可撤銷的跟單 信用證,並且信用證的 結算不能改為 電匯或 托收等其他的 結算方式, 開證行應該是具有實力的大銀行。

(5) 信用證條款應該與所簽訂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業提供擔保,或提供 抵押物。

(7)出口的貨物應該屬於出口商所經營的範圍。

(8) 信用證開出的國家的政局穩定。

(9)如果信用證指定了 議付行,該筆打包放款應該在議付行辦理。

(10) 信用證類型不能為: 可撤銷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 付款信用證等。

(11) 遠期信用證不能超過90天。

二、特點不同:

1.出口押匯業務特點:

(1)押匯/貼現系短期墊款,押匯期限壹般不超過90天,貼現不超過180天。

(2)押匯/貼現系預扣利息後,將剩余款項給予客戶,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押匯天數/360計算。

(3)押匯/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戶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2.打包放款特點:

(1)可解除您在備貨前資金不足的煩惱;

(2)令您能以小本錢做大生意。

三、作用不同

1.出口押匯作用:

 客戶出口交單後,憑與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單據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客戶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墊款,加速資金周轉。

2.打包放款作用:

如果客戶是采用 信用證 結算方式的出口商,在需要融資的時候,我行可以信用證正本為還款依據向客戶提供裝船前融資,主要用於支付生產或收購信用證項下產品的開支及其他從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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